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是指建設工程、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挖掘和清掃、養護和綠化等活動產生的大氣顆粒物。
前款所稱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砂漿、石膏、水泥、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容易產生懸浮顆粒。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科學發展綜合目標考核,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揚塵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揚塵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拆遷;
(二)房屋建築、城市道路施工、臨時挖掘占用、維護保潔、道路揚塵、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公路和港口工程、道路施工和碼頭材料裝卸,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運送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車輛通行;
揚塵排汙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也可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或者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粉塵和排汙費的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的內容;
(二)揚塵汙染防治費用應納入工程預算;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和實施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
(二)開工前15天向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三)揚塵汙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確需拆除閑置的,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置連續密閉的硬質圍欄,圍欄高度不低於1.8m,並設置不低於0.2m的防溢座;
(二)禁止在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3)施工現場路面應當硬化,出入口外10米範圍內應當采用混凝土、瀝青硬化,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小於出口寬度;
(四)覆蓋施工現場裸露的地面和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沖洗設施,保持出入口及兩側道路50米範圍內的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