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按照西方現代政治制度,政府是行使公共權力,進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組織。它的公權力來源於公民對部分私權的讓渡,所有公民讓渡的那些私權的總和就是授予政府實施管理的公權力。
授予這壹權力的方式和途徑是通過代表制、議會和其他公共組織通過無歧視的普選產生的法定程序授予政府這部分權力,政府也是由全體公民通過無歧視的普選產生的。
現代人的權利概念起源於啟蒙運動中對人自身權利的認識,其代表是《人權宣言》。人民是壹定範圍內(通常是壹個國家範圍內)人民的總和,政治性很強,人民權利是人民權利的總和。根據自然人權觀,人權是使人成為“人”的應有權利或自然權利。
從出生就享受,上天賦予,誰也剝奪不了。現代憲政制度對這壹權利進行了實質性的固定,即“憲法是人權法律化的事實”,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憲法得到保障。因此,人民的權利來自人民本身,並通過憲法得到固定和體現。
綜上所述,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人民的權利來源於人民自身,但不能由此推斷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自身,因為個人本身沒有條件和義務組成政治團體。
需要註意的是,現代西方已經很少使用“人民”這種政治性很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法律化的“公民”壹詞,但“人民”是壹個集合名詞,在西方壹般稱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