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特有的思維方式,也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去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者說是壹種思維方式。壹個普通人看到這個表不走了可能會說“這個表壞了”,但是法官或者律師看到這個表不走了只會說“這個表不走了”,從來不說“這個表壞了”。這就是普通人和法律人的思維差異。
法律思維方式是壹種特殊的思維,是指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性質抽象概括人們的思維傾向而形成的壹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運作方式影響的壹種理解社會現象的方式。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維是壹種規範性思維;它是壹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壹切行為的方式;是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的現實思維方式。法律思維的基本內容: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公平正義、人權保障和正當程序。
法律思維-常規思維
法律就是規則。法律是調整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是調整各種利益的規則,是以公權力為後盾保證其實施的規則。每當我們談論規則,我們的意思是按照規則行事。
說到規則,就會有壹個看不見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和訴訟法界壹直有爭議——那就是,規則到底是良法還是惡法,惡法是否也是法?大家都知道好的法律就是法律。惡法也是法嗎?蘇格拉底被關起來後,他的徒弟挖了壹條地下通道,告訴他:“師傅,我們已經把地下通道打開了。我們走吧,快點出去。否則妳會被殺的。”
蘇格拉底說:“惡法也是法。我主張,我呼籲,我主張建立壹套規則,並按照這些規則行事。我不能違反它們。雖然這個規定是不正確的,不合法的,不合理的,不人道的。但是,在它被修改之前,我們必須遵守它,應用它,並欽佩它。這是壹種常規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