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著物證、書證等證據去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吧。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報案,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綁架、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由綁架人、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和自首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