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協商約定服務期。約定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的,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類。
1.有固定期限,即合同中明確規定有效期,可長可短,長則幾年甚至更長,短則壹年或幾個月。
2.沒有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起始日期,沒有具體的終止日期。
3.時限是完成某項工作,即時限是完成某項工作或項目。工作或項目壹旦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服務期是指員工因接受用人單位特殊待遇,如特殊培訓等,經雙方協商確定的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
關於工齡。在立法過程中,壹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應該用公共政策和手段來協調,不允許雙方約定限制。比如法律應該規定最長服務期不得超過幾年。
另壹種觀點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單位投資培訓勞動者,被培訓的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服務至少壹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補償培訓費用,只是按比例遞減。因此,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有償在職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後的服務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