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那麽根據我國工傷保險的規定,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賠償項目,應當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1.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6個月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去世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