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的內在道德性:程序自然法作為壹種“有目的的事業”,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兩個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內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實體自然法”,是指法律的實體目的或理想,如人類交往與合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抽象正義等。法律的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與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有關的程序原則或法治原則,是使規則管理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即法律能夠成為法律的絕對必要前提。富勒特別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性,並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在他看來,法律的內在道德性包括八個要素(法治原則)1。壹般性(普遍性)2。出版。3.不溯及既往。4.安全。5.不矛盾。6.可觀察性7。穩定性8。官方行為與法律的壹致性。(2)法律的外在道德性:富勒《實體自然法》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規則的實體目標,而是制定和實施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和條例的方式,使世界有效地實現其目標。實體自然法與法律的實體目標相關,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把“實體自然法”概括為兩個基本的東西:壹是保持人類目的的形成過程健康;二是保持人類溝通渠道的開放性。在他看來,是交流讓社會成為壹個整體。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通常意義上的道德,即由正確、質量、公平、正義等原則和概念構成的道德。法律為什麽要同時具備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富勒解釋說,法律的內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內在道德的法律可以服務於不同的法律實體目標。比如圍繞避孕產生了相關的道德問題。顯然,罪刑法定原則本身並不能解決這個難題。不管法律制度的規則是否禁止或鼓勵避孕,法律制度都可以保持其內在道德,但任何實體目標的采納都離不開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禁止避孕也會危及法律固有的道德。正如人們經常可以看到的,如果禁止避孕的法律停留在紙面上,並且明知難以實施,法律的內在道德性就會受到嚴重損害,也會影響其他法律的實施。因此,作為壹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內外缺壹不可。富勒認為,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正義是壹致的。法律的外在道德作為法律制度的實質目標,不是單壹的,而是多元的。這種實體目標關系到廣泛的社會問題。在《法律的道德》壹書中,富勒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效率、正義與反種族歧視、人自身與自由、經濟資源的分配以及政治經濟制度的設計之間的關系。正如富勒在談到對道德的追求時所說,人們對完美生活的追求是壹種平衡的多目標。因此,人們在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時所追求的實質性目標,也必須是壹個內容豐富的綜合概念。綜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側重於分析法律的內在道德性和外在道德性及其區別,其中程序性自然法概念及其合法性八項原則是富勒的主要理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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