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1起不準非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2、凡駕駛非標準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該非標電動自行車,車輛交由有資質的回收機構拆解解體。
基本要求是:
1,車輛質量(含電瓶)不超過55kg,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h;
2.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3.高度不得超過1.1m,寬度不得超過0.45m,前後輪中心距不得超過1.25m..
綜上所述,之所以確定“新國標”,是因為舊標準不要求防篡改、阻燃、濕涉水,容易被非法改裝,導致車重過重、電池短路保護不到位等問題,進而引發交通和火災事故。
在尊重群眾交通需求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並重的前提下,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強化依法管理和有效預防電動自行車事故,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保障民生,促進城市文明建設,已成為迫切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七條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