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違法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企業采用強制手段要求員工離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暴力是指捆綁、拖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針對工人的暴力或其他強制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身體活動的行為。人身自由是公民各項自由權利中的壹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企業強迫勞動者勞動,比如將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定場所強迫勞動不讓出來,這是對勞動者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在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被迫自願辭職違背了員工的主觀意誌,屬於強迫勞動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