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標法關於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50條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不僅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還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責任和無效中標。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數額不同罰款、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給予不同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外,在其他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例如,《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和《進壹步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規定》等。 ,也對招標機構的行政責任作了進壹步的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