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時,由發證機關出具原公章,交發證機關銷毀。如果沒有發證機關,企業可以自行銷毀。公安機關不接受銷毀被註銷企業的公章。
公司註銷是指當公司宣告破產、被其他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內部解散時,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其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註銷的原因如下:
1.股東或股東大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3.公司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續展的;
4.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5.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
7.公司被撤銷或註銷後,將被註銷。
公司申請註銷前,應當進行公司清算,清算結束後,可以進入公司註銷申請程序。清算結束後,註銷前,公司需要出具並準備以下報告: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的《備案確認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
4.經股東會或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5.帶有取消通知的報紙樣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因撤銷、更名或者更換新印章而停止使用的,應當及時送交印章簽發機關封存或者銷毀,或者按照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對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註銷後,印章不予收回,由股東自行處理。屬於非法人企業法人的,註銷時應將印章交回工商部門。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文件。公司註銷前,首先要進行清算。清算是法定程序,公司註銷了就要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並提交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註銷公司印章沒有法律效力。企業註銷時,由發證機關出具原公章,交發證機關銷毀。如果沒有發證機關,企業可以自行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