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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行政級別

法律分析:國企沒有行政級別。

法律依據:《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五、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也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我們要從我國國情出發,總結實踐經驗,按照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和十五大報告,充分理解和把握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繼續實行政企分開。政府通過出資人代表對國家設立和擁有的企業行使所有者職能,根據出資情況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幹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承擔所有者凈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各級黨政機關要與自己直接管理的經濟實體和企業在人、財等方面徹底脫鉤。

(2)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的體制和機制,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國務院代表國家統壹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授權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管理國有資產。確保投資人到位。允許和鼓勵地方試點探索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方式。繼續試行特邀監察員制度。同時,要積極貫徹十五大精神,完善和規範監事會制度,從體制和機制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所有者對企業擁有最終控制權。董事會應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進行決策,聘用經營者,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核和評估。充分發揮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營者行為的監督作用。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都必須有職工代表;黨員、董事長、監事會、經理和工會,可以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加入黨委;黨委書記、董事長可由壹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開設置。充分發揮董事會在重大問題上的統壹決策作用和監事會的有效監督作用。黨組織依照黨章履行職責,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股權多元化有利於形成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的企業外,應積極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公司。

(4)著力轉換企業面向市場的經營機制。要逐步形成優勝劣汰、經營者升降、人員進出、收入增減、技術不斷創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機制。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實行董事會、經理層等成員按各自職責和貢獻分配報酬的辦法;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企業經濟效益確定;企業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適當擴大差距,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要采取切實措施解決壹些壟斷行業個人收入過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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