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準則》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在法庭內外通過自己的言行彰顯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司法公正的內容豐富而全面,基本準則從不同方面對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壹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二,實際正義和形象正義。
2.遵守回避規定。
回避制度是我國三大訴訟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在基本準則中有所重申,並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在司法活動中,法官不僅要自覺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而且要提出壹個要求,即認為社會公眾對案件的公正裁判可能產生合理懷疑的,不得審理案件。
3.抵制關系案和人情案。
由於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人情、關系成為最容易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之壹。因此,《基本準則》規定,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的說情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公審。
不僅規定公開,還要求法官審判工作的“客觀態度”。
5.保持中立的立場。
根據基本準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保持中立。法官中立性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法官始終處於中立裁判的地位,不偏袒任何壹方,更不能壓制當事人。
6.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準則。
7.禁止單方面接觸。
根據基本準則,法官不得在審判期間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法官單獨會見-方及其代理人,實際上會剝奪對方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不利於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
裁判應當依法說明理由,避免作出主觀片面的結論或采取措施。
9.謹慎處理法官、法官與當事人或律師的關系。
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查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及相關信息;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辦案法官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介紹辦案法官。
10,正確處理與媒體的關系。
《基本準則》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不當影響。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在公開場合或者新聞媒體發表有損生效判決嚴肅性、權威性的言論。
11,維護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正因如此,《基本準則》從三個方面明確要求法官獨立:壹是外部獨立。二是內部獨立。第三,法官內心獨立。
12,履行監管義務。
根據《基本準則》,法官確信其他法官可能或者已經違反法官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可能或者已經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