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法中沒有“轉正”的概念,也沒有規定試用期滿後必須申請轉正。聘用單位轉正管理流程屬於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壹般用於員工考核等。如果不與法律沖突,不構成違法。內部規章制度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沒有約束力。試用期過後,員工還沒有辦理轉正手續,國家已經默認員工轉正了。涉及到勞動爭議,就是正式員工了。單位在沒有辦理轉正手續的情況下,將員工視為試用期員工,是違法的。同樣,對於員工來說,員工也是正式員工。可以享受各種積極的待遇。並且員工要履行正式員工的義務,比如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如果沒有註明試用期時間,默認開工壹個月不違法。試用期滿後公司拒絕轉為正式員工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對於不願意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