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工作人員包括海關官員,海關官員指海關官員本身。
2、準備工作的區別
海關人員有兩種編制:行政編制和工人編制,而有些海關人員沒有。
3、工作性質的區別
海關官員主要負責具體的海關事務,而壹些海關工作人員包括勤雜工,如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外勤人員。
4、肩章的區別
行政編制(公務員,肩章由杠、星、關徽章組成)和工人編制(肩章只與徽章有關),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沒有肩章。
5、職位晉升的區別
編制內的關員可以按國家規定晉升,關員不能。
擴展數據:
1,檢驗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的沿海、邊境地區,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檢查生產經營情況和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
2.查閱和復制的權利
查閱、復制出入境人員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有關資料。
3.詢問權
詢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檢查權
檢查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詢問權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6、審計權
檢查與企業進出境活動和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目、會計憑證、文件和資料。
7.拘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壹般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8.持續追求權
對不服從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緝,並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對參與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違法報關企業和報關員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攜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
海關可以依法攜帶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使用武器。
6月65438日至6月0989日,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棍、手銬等經批準的武器和警用裝備。當使用範圍是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人是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11.執行權力
在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管理,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律強制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減稅和強制執行海關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