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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真的能保護全職主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並於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

這次就對民法典中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進行解讀和探討。

壹.條款的解釋

《民法典》第1088條:離婚時家務勞動的補償。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法律規定來看,離婚家務賠償的適用具有以下特點:

(1)離婚家務賠償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只有夫妻可以請求賠償。

(2)在權利主體上,必須是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壹方,也就是說,壹方在家務勞動中為另壹方做出了壹定的犧牲,付出較多義務的壹方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3)何時提出離婚家務賠償,只有提出離婚時才能要求賠償。平時不能提,離婚後也不能提。

(4)離婚的家務賠償金額,先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賠償金額,壹般會根據家務勞動報酬的多少、壹方的支付能力、婚姻的長短、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二、關於“離婚家務補償”的看法

“家是最小的國家,而國家有千萬種”。對於看重和平的人來說,離婚是壹個艱難的選擇,但有時候離婚可能是最好的選擇。

當夫妻關系走到盡頭,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時,“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無疑更好地保護了“全職媽媽”的權益,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保護了弱勢群體。我國現行關於離婚賠償制度的規定是《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多盡了義務,,他們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賠償。”這壹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對婚後照顧家庭的配偶壹方給予壹定的保護,但實踐中更多的是夫妻雙方沒有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財產的單獨歸屬,極大地限制了這壹法律的適用。在這部民法典中,刪除了現行婚姻法的限制性條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修改後的規定更加符合社會現實。

第三,對“全職媽媽”的壹些建議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女性,包括很多高學歷、有知識的女性,為了家庭的幸福和快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學習,最終還是鼓起勇氣選擇做壹個“全職媽媽”,或者選擇了壹份時間靈活的工作,放棄職業發展,全心照顧家庭,壹天到晚,壹年到頭都在工作,非常辛苦,尤其是對於二胎“全職媽媽”, 所以同時,“全職媽媽”也要註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註意以下建議,在婚姻無法維系的時候,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1.收集和保留證據,證明妳為家庭付出了更多;

2.收集對方很少照顧家庭的證據;

3.家務賠償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已經辦完離婚手續,事後無法提出家務賠償;

4.家務補償的金額不會太高。建議兼顧家庭和自我成長。如果不得已,不建議妳做“全職媽媽”。

隨著時間的推移,民法典的實施越來越近。希望民法典正式實施後,能更有效地保護“全職媽媽”。同時也希望我們的法律越來越完善,每個家庭越來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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