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冷靜期的概念和目的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審議期,是指夫妻雙方提出離婚申請後,在法律規定的壹段時間內不能正式辦理離婚手續,以便冷靜思考,通過協商解決矛盾,或者尋求婚姻咨詢、調解等幫助。這壹制度的實施旨在減少沖動離婚的發生,保護婚姻的穩定和家庭的和諧。
第二,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從2021開始,夫妻雙方在提交離婚申請後,需要經歷至少30天的冷靜期,才能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第三,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和意義
離婚冷靜期的實施對於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期間,夫妻雙方都可以重新審視自己的關系,嘗試通過溝通協商解決矛盾。同時,也可以尋求專業婚姻咨詢或調解服務的幫助,更好地處理離婚事宜。此外,離婚冷靜期也有助於減少沖動離婚帶來的負面影響,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四、離婚冷靜期的註意事項
在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都應保持冷靜和理性,避免過激的行為或言語。同時,我們也應該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方式和方法,以便在冷靜期之後做出明智的決定。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或者重新認可對方的價值,也可以撤回離婚申請,繼續共同經營家庭。
總而言之:
離婚冷靜期是從2021開始實施的壹項制度,旨在讓夫妻雙方冷靜思考,協商解決矛盾後再決定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冷靜期至少為30天。這壹制度的實施對於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也提醒我們在面對婚姻問題時要保持冷靜和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