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贈與的任意撤銷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停止作為贈與。法律規定的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是壹種自由行為。即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可以允許贈與人因故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特別是有些贈與合同是因為壹時的感情因素而訂立的。如果絕對不允許捐贈人取消,對捐贈人來說太苛刻,太不公平。當然,如果對任意性沒有限制,就意味著贈與合同沒有約束力,這對受贈人是不公平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社會道德的沖擊。因此,贈與的撤銷應當受到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贈與的財產已經轉移權利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贈與財產的壹部分已經交付且權利已經轉移的,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且權利未轉移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穩定性。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過公證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說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經非常謹慎。因此,經公證認證的贈與合同不得隨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合同,無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無論是否經過公證,也無論捐贈財產是否發生權利轉移,捐贈人不得隨意撤銷。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而作出的贈與。,或用於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其他公共事業。這種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道德因素,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是不道德的。因此,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二、贈與的法定撤銷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區別在於:第壹,贈與的撤銷必須基於法律規定的理由;第二,只要有法定事由,無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訂立甚至公證的,無論贈與財產是否已經交付,無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任何有權撤銷贈與的人都可以撤銷。贈與是使受贈人獲得利益的行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損害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當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贈與人受法律保護的必要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