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拆遷人提出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方可實施房屋拆遷。因產權未確定,拆遷人另行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為了保護房屋產權人,補償安置方案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生效,拆遷人才能實施拆遷。
二、房屋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勘測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拆遷人方可拆遷。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托管的房屋拆遷,拆遷人應當與托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過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