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受理轄區內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依法確認其法人資格或者經營資格,並對其登記事項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監督管理市場競爭,查處流通領域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理消費者投訴,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查處市場經營活動中經銷摻假、假冒產品的行為。
(五)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和服務貿易活動;監督和管理互聯網的運行;參與要素市場和重要商品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制。
(七)依法監督管理廣告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違法廣告。
(八)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監督管理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依法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違規活動;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
(九)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
(十)組織實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和食品流通許可;負責處理流通領域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十壹)組織實施工商行政執法監督,負責案件的審查和審理;負責工商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承擔或參與應訴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請求。
(十二)指導局系統所屬各類協會(學會)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工作。
(十三)完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