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感覺
節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四)制作、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未成年人傳播的。
淫蕩的
骯臟、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上信息等。,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遊樂設施,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八)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0)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照料過程中謀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1)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