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企業的貸款利息,只要有相關的借款合同,利率在正常範圍內,且款項用於企業日常結算,是允許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發生的與收入、合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有關的實際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5)利息收取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擴展數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資本支出。是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應采用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是指納稅人自行購買無形資產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全部費用。無形資產應當在轉讓和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不允許稅前扣除;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未轉為重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
(4)非法經營和被否定國家法律的罰款。法律法規、有關部門罰款、罰沒財物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納稅人違反國家規定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的罰款,以及其他罰款。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不得在稅前列支。
(七)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允許扣除數額的。納稅人的捐贈和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各種贊助費用。
(9)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