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人格權包括什麽?
根據《民法》第990條規定,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並沒有將個人信息保護到具體人格權的層面,而是將其視為受保護的人格利益。根據《民法》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此外,民法典沒有將信用權單獨規定為壹項具體的人格權,而是對信用權中的名譽權進行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二、人格權的合理使用和行為禁止
1.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以公眾利益為目的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依法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
第三,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
1,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前提不壹樣。人格權無需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僅憑出生事實即可享有,這是法律平等賦予公民的固有權利;身份權的產生需要基於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或事實,而不是公民固有的權利。
2.人格權和身份權性質不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平等地位決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格權,不受任何種族、性別、年齡、職務等限制。身份權的享有不僅受到法律的限制,還受到權利主體的社會屬性、身份和地位的制約,不同權利主體享有的身份權往往是不同的。
3.人格權不同於身份權,身份權優於身份權,身份權受人格權制約。人格權之所以優於身份權,是因為它是壹種與生俱來的權利,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完全由自己支配。它不需要和別人協商,也不需要別人的幫助,所以不受任何人的限制。無論什麽身份,什麽理由,都不可能幹涉。當人格權受到威脅或損害時,可以要求法律給予最普遍、最高的保護。
4.人格權和身份權的期限不同。人格權因主體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不需要主體實施壹定的行為。與身份權不同,身份權以某種身份的存在為基礎,身份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