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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向誰申請執行監督?

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執行審查等各類執行案件進行監督和審查的執行救濟制度。,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行監督和法院自己發起的執行監督。執行復核是執行案件,不是訴訟再審。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違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

民事執行監督的適用條件有:裁定或決定的執行違法,如裁定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人的錯誤;執行裁定確定的內容與執行依據不壹致。執行中存在違法情形:偵查、搜查違法;保管或者使用被執行財產違法的;無正當理由未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時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不履行或者緩慢履行職責,不受理執行申請,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的;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實施的。高管存在違法行為,高管違反回避規定的;行政機關有貪汙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

申請執行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申請書必須寫明妳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有給付內容、執行對象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妳的身份證明;

4.作為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調解書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法官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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