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內容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遵循分類管理、優質高效、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擬單獨或合計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5%以上的,應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行政許可批準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具體要求和審批程序按照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1%以上、5%以下資本或股份的,應在獲得相應股權後10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信用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商業銀行股東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之間的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應當合並計算。
第七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商業銀行應加強股權事務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進行股權監管,查處商業銀行及其股東和其他單位及人員的相關違法行為。
第八條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