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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正當防衛?

為保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的反擊行為,給侵權人造成壹定損害。構成正當防衛的要件有兩個,即侵害要件和防衛要件。

侵權的構成要件有:①必須有違法侵權行為。(2)侵權行為必須正在進行。對於有準備的或想象的侵犯,不能以自衛為借口采取先發制人的行動,只能采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權行為,未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的,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是,雖然侵權行為已經完成,但如果其危害仍然可以消除,則應認定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比如犯罪分子搶劫他人財物後逃逸,被害人立即追查並強行拿回財物,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搶劫犯已經逃逸,事後被被害人發現,不能認為侵害事實正在進行。

抗辯的要件如下:①抗辯必須針對侵權人本人,不得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方法,就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2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維權者和侵權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平衡,而是是否超過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當時的防衛行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從而給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則屬於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何正確使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壹,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必須是為不法侵害人本人辯護,而不是向無關的第三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有哪些非正義的辯護?

1,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防禦挑釁。是指行為人故意戲弄對方,使其非法侵害自己,然後在壹個借口下傷害對方。

3.防衛侵害第三人,也稱之為外部防衛。它指的是維權者對實施非法侵權行為者以外的人實施的侵權行為。

4.假想防衛。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因行為人猜測、估計、推斷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侵害。

5.預防也叫預防。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到達之前,對將要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謂防衛行為。

6.事後辯護。是指不法侵害行為終止後,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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