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構成要件有:①必須有違法侵權行為。(2)侵權行為必須正在進行。對於有準備的或想象的侵犯,不能以自衛為借口采取先發制人的行動,只能采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權行為,未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的,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是,雖然侵權行為已經完成,但如果其危害仍然可以消除,則應認定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比如犯罪分子搶劫他人財物後逃逸,被害人立即追查並強行拿回財物,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搶劫犯已經逃逸,事後被被害人發現,不能認為侵害事實正在進行。
抗辯的要件如下:①抗辯必須針對侵權人本人,不得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方法,就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2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維權者和侵權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平衡,而是是否超過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當時的防衛行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從而給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則屬於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何正確使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壹,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必須是為不法侵害人本人辯護,而不是向無關的第三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有哪些非正義的辯護?
1,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防禦挑釁。是指行為人故意戲弄對方,使其非法侵害自己,然後在壹個借口下傷害對方。
3.防衛侵害第三人,也稱之為外部防衛。它指的是維權者對實施非法侵權行為者以外的人實施的侵權行為。
4.假想防衛。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因行為人猜測、估計、推斷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侵害。
5.預防也叫預防。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到達之前,對將要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謂防衛行為。
6.事後辯護。是指不法侵害行為終止後,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