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後,老太太家屬立即前來與某商場協商,認為商場未盡到保護義務,應對老太太受傷負責,要求商場賠償老太太受傷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但商場負責人的態度是,當天他們組織了幾名保安在現場維持秩序,並豎立了安全警示牌,已經盡到保護顧客安全的義務。老太太本人應該意識到,商場打折的時候必然會有很多購物的人,她應該避免壹個人去這麽擁擠的地方,有安全隱患。因此,不接受老太太的請求。面對這種情況,老太太的家人來到“148”咨詢。如何才能保護老太太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某商場雖然采取了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組織安保現場維持秩序等措施,但在壹定程度上履行了保護義務。但在開門營業前看到門口聚集了大量人群時,商場相關人員應能預測到現場可能出現混亂,應采取開通商場其他入口、引導人們從不同入口進入商場或組織現場人員排隊有序進入商場等相關措施。從而達到預防傷害的目的。因此,雖然商場采取了壹定的防範措施,但並沒有完全避免危害的發生。商場應該對老太太受到的傷害負責,老太太有權獲得賠償。
但老太太本人要考慮到年齡、行動不便等因素,盡量避免壹個人去人多的地方。此外,商場設立了安全警示牌,履行了壹定的提醒義務。所以老太太也應該為自己的受傷負責,因為她沒有盡到註意義務。因此,商場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