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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如下:

1,法律觀念不同。絕對不起訴是指法律上的不起訴,其中“絕對”是指法律上的“應當”,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沒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後,移送偵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適用條件不同。絕對不起訴的情況和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五)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申請相對不起訴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情節輕微的。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和目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和壹貫表現,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

(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不同的決定。法定不起訴的最終決定是法律規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最終結果是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需要向上級檢察院提交不起訴意見。不起訴是指對案件不予刑事處罰,但不起訴也分為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兩者在適用法律規定、條件和決定上完全不同。如果是相對不起訴,最後的結果是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決定不起訴,檢察院需要向上壹級檢察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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