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於條例草案的本質。分割票據的實質壹般理解為有財產分配權的人與負責人達成的正式分配協議。協議對所有參與者都有約束力,壹旦簽署,就不允許反悔。但我國現行法律對簽發提單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換句話說,這種行為只是壹種符合民間習俗的財產分配行為,並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規則。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簽署提單的行為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第二,關於法案的主體。中國壹個由來已久的民間習俗是,男人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嫁出去的女兒在家裏沒有財產分配的權利。所以很多時候,訂單的主體根本就不是家中女小三的參與和簽字確認。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男女平等,無論是否結婚。因此,簽發提單的主體範圍與物權主體法律範圍在認定上的差異,也構成了確認提單法律效力的風險。
第三,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長期以來,財產的分配大多是按照習俗進行的。但是,有時候,也有父母撫養和照顧的因素。由於考慮的內容很多,法律的確定也有很多方面。比如有點像分析協議,有點像遺產支持協議,有點像繼承協議等等。因此,子法案中法律適用規則的不確定性,也無形中增加了其風險。
第四,關於票據的證明主體。按照民間的習俗,分單,尤其是農村的分單,都是在正式的家庭會議上,當著所謂管家的面簽訂的。其中,負責人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氛圍的作用,起到了壹定的“解紛止爭”作用。
所以說,有法律主體和內容的分離清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離各方都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