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社保中心開戶,需要帶營業執照。
2.法人代碼證、財務章、公章、公司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辦理後到勞動保障中心,帶上員工身份證、勞動合同、壹寸照片進行登記。
員工要準備的材料:身份證和壹寸照片就夠了,但是需要提前簽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不能辦理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清單以及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繳費人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繳費申報,提交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對賬單以及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繳費人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郵寄申報。實際申報日期為郵寄地的郵戳日期。繳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保公司提交的材料有: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