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使用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可以流轉給集體成員,但僅限於農業;
2.連續兩年未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因取消搬遷已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程序和實施辦法如下:
1.征收決定和公告: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征收決定,向農民公布征收相關信息;
2.制定補償方案:征收部門制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包括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3.補償談判及簽訂補償協議:征收部門與農戶進行補償談判,雙方協商補償事項及金額,最終簽訂補償協議;
4.補償支付:根據補償協議,征收部門將按照壹定的支付方式和時間進度向農民支付補償;
5.轉移安置:對需要遷出原居住地的農民,征收部門根據安置方案提供相應的住房安置、就業培訓等支持;
6.監督評估:相關部門對補償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確保補償標準的落實和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綜上所述,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定的,包括土地補償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生產設施及青苗補償費、轉移安置費。補償的具體程序包括征收決定和公告、補償方案制定、補償談判和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支付和轉移安置。通過合理的補償標準和嚴格的實施程序,保障征地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