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各國對本國沖突規範所指導的外國法的範圍有不同的理解,壹些國家認為指定的外國法包括該外國的沖突法。
2.因為同壹個涉外民事關系規定了不同的連接點。
3.在特定情況下,存在相互指定的交付關系。
生產條件:
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應根據法院地國的沖突規範適用外國法律,而應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範適用法院地法。(適用於國內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
擴展數據: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因素;
1.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涉外因素。
壹般來說,國際私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對於自然人,至少有壹方的國籍為外國或無國籍,或者該自然人的住所在國外。
由於國際上確定法人國籍的標準不同,對於法人來說,要麽其註冊地在國外,要麽其主要辦事處設在國外,要麽控制法人的股東具有外國國籍。
政府也可以向外國發行債券。這些主體因涉外因素形成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都可以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
如果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或對象是位於外國的東西或財產,或者是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也可能因為對象具有涉外因素而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比如壹個日本公民繼承父親在中國留下的遺產;壹家中國建築公司在菲律賓承建基礎設施。所有這些因客體的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都可以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3.法律關系的內容有涉外因素。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義務所依據的法律原因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如果遺產繼承人在國外立了遺囑。
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外。所有這類由產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或原因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都具有涉外因素,也應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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