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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自由原則的理解

法律解析: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治,是指婚姻當事人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幹涉或脅迫。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第三者幹涉。婚姻自由的保障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使男女雙方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組成生活伴侶,建立幸福的家庭。所謂離婚自由,是指婚姻雙方有獨立處理離婚的權利。如果雙方自願離婚,可以協商離婚。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了解除不可持續的婚姻關系,解除當事人名存實亡的婚姻痛苦。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壹的,兩者的結合缺壹不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已婚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典》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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