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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送達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直接交割。登記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申請直接送達時,登記機關應註意:如無特殊情況,應申請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接收負責人應當簽收。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如果收件人向登記機關指定了代收人,則必須向代收人發送收據以簽收法律文件。收件人應在回執上註明收件日期,回執上的收件日期應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申請留置送達應當註意,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認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要註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只能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並附寄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未寄回送達回證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服務。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送達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公告期屆滿後,視為已送達登記機關。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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