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新的房地產政策法規?
第壹,70年期滿後,房子自動續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1起施行,其中第三百五十九條居住用地在其70年產權期滿後自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有居住權的房子是免費送給別人的,房子不能出租。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抵押財產可以不解壓直接過戶。
根據2021的民法典新規,托管的不動產可以直接交易和轉讓,無需支付全款,也無需事先征得銀行同意。但需要註意的是,銀行仍然擁有這套房子的抵押權。如果過戶後未及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仍有權申請處置此房。
第四,夫妻轉讓所有權,子女繼承不動產,免征契稅。
2021年9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免征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免征契稅。
五是車位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六,房東不能單方面提高房租。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單方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除另有約定外,保證金不得扣除。同時,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減或延遲返還押金。
第七,房屋出售和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協議,承租人可以繼續居住。這也很好理解。假設房屋產權在租賃期內發生變更,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約定繼續居住。
第八,承租人購房權利有限。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