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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內容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同級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密切聯系群眾,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努力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道正派,克己奉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獲得因履行職責而應得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參加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對國家行政機關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進行陳述和投訴;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公務員制度和公務員管理的壹般規定,包括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公務員的範圍、條件、義務和權利,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公務員管理機構和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

2.關於公務員管理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的規定,包括公務員的錄用、考核、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處分、培訓、交流回避、工資福利保險、退休、申訴控告、職務聘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壹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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