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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無形資產的出資限制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壹般不對無形資產評估增值征收企業所得稅,只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時,對資產評估增值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應選擇評價值高的評價方法。這樣,對於作為投資者的企業來說,可以節約投資資本,在轉讓和處置投資資產時,可以增加轉讓所得的扣除成本,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對於被投資企業來說,還可以使無形資產的攤銷價值更多,縮小所得稅稅基,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其次,可以通過分享收益來進行稅收籌劃。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企業分享利潤的方式不同會影響營業稅的繳納。企業按股份比例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由* * *共擔風險的,不繳納營業稅;企業通過投資無形資產取得投資收益的,屬於向受贈方出租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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