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客體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如農作物、樹木等也可以是本罪的客體。行為人明知自己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需根據壹般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推斷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還包括為第三人或集體占有。非法竊取的財物據為己有,後又毀損、贈與他人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是犯罪人對該財物的處理問題,不能改變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是未經物主同意臨時挪用或借用某壹財物,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後準備歸還,則不能構成盜竊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情節。有些偷車案就是這種情況。盜竊公私財物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產。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