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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編纂過程是怎樣的?

唐朝的法制基本沿襲隋朝。唐初的《武德法》以《隋開帝法》為藍本,頒布於武德七年(624),是唐律的初創時期。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命為戊己、方等。修訂《武德法》,頒布於貞觀十壹年。貞觀法的刑罰減輕了,法律比較完備,這是永惠法的基礎,也是唐法的基礎。永輝元年(650年),李治、唐高宗命孫昌戊己、李遜、郁誌寧修訂《永惠法》,次年頒布。《永惠法》共12章500條(壹部作品502條)。其標題和主要內容如下:①名例,闡明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意圖及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規定了五刑、十惡、八議、自首、過失、累犯、時效、數罪並罰、責任能力、外國人犯罪處理原則和法律用語解釋。(2)“魏晉”是關於保衛皇家宮殿、寺廟、園林、州郡城鎮、關津要塞和邊防安全的法律規定。(3)官制,類似於現代刑法、行政法規的分則,是關於官員的編制、瀆職、受賄枉法、違反禮儀制度、破壞公物、郵傳交通等。④戶婚是關於戶籍、稅收、農地、婚姻家庭的法律,類似於現代民法、土地法、婚姻法、戶籍法、勞動條例的具體規定。⑤倉廩是關於公私牲畜的飼養、倉庫管理、保護公物和出納的法律,相當於現代的行政法規和民事賠償規定。⑥邢珊,前半部屬於軍事國防,後半部屬於工程,是壹部關於軍隊征兵、指揮、行軍和工程建設的法律,類似於現代兵役法、軍事法規和工程建設法規。⑦盜賊,類似於現代刑法的分則。“賊”是指盜賊的危害,包括謀反、造反、殺人、掘墓埋屍、制畜、投毒等。“盜竊”是指搶劫,包括盜竊、搶劫、引誘、販賣和贓物。⑧打架訴訟,分為兩部分,是關於打架、殺人、護怪、誣告、教唆訴訟、設置匿名信、違反訴訟程序等的處罰。,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和刑事訴訟法的範圍。⑨“詐騙罪”,對詐騙和偽造罪的處罰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分則的範圍。⑩“雜法”是壹種不能概括為壹條的犯罪行為,包括國家禁忌、私自鑄幣、強奸、放火、賭博、借貸、雇傭合同、商品價格和質量、市場管理、堤防、水運、醫療事故、城市交通、公共* *危險等等。《活捉死者》是壹部追捕逃犯及相關事宜的法律。監獄判決書是關於審判、判決、監禁和執行的法律規定。永輝三年,唐高宗命孫昌戊己等人對《永輝法》的精神實質和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從而明確法條的含義,並通過問答的形式,分析內涵,釋疑解惑,寫成三十卷,於永輝四年頒布。律書與律書融為壹體,合稱永輝律書(宋元稱唐代律書,明末清初稱唐代律書)。“法”與“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破獄者,自然以術析之”。此後律文變化不大,皇帝增刪多為“令”、“式”、“式”,可以說唐律基本定型。至今只有唐律和唐六典代代相傳,其余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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