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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區別如下: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事實行為完全不是基於意思表示,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追究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誌的表達,而不在於事實的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發生。

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法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與民事活動;

2,演員的意思是真實的。意義表達真理是指行為者的內在效果,意義與意義表達是壹致的。也就是說,不存在誤解、欺詐、脅迫等外部因素使表示的意思與效果的意思不壹致。但表示不真實意誌的行為不壹定無效,法律後果可能因導致不真實意誌的原因不同而無效或被撤銷。

3.法案的內容是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行為的內容在法律上表現為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行為內容的合法性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相沖突。其次,行為內容的合法性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是行為人表示自己意誌的形式。任何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合法,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合法的。

概括起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是:構成要件不同,效力基礎不同,本質不同。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直接依賴於當事人行為的事實,進而自然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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