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英美法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特別是其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最早是在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以判例的形式起源於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壹詞是指由英國國王任命的專職法官在全國各地巡回,推廣相對統壹的國家法律,相對於各地區的地方貴族法庭。這種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舊的歐洲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試圖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壹的司法標準,他們開始註重對過往案例的參考,英國的案例報告制度逐漸形成,這也成為後來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嚴格。由於程序違規,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在英格蘭之後,出現了壹種不同的“衡平法”,它放寬了對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被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所接受。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邊沁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起初不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接受。但從1873到1875的司法法,大大簡化了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序,宣告了普通法和衡平法體系的正式合並,結束了兩大法系並存的局面。合並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壹些細節仍在衡平法和原普通法之間區別對待,廢除了使用多年的繁瑣令狀制度,以使英國法律現代化。

這種有大量判例的法律制度是英國社會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所以,在註重邏輯概念體系的民法人看來,普通法是復雜的,不系統的。這種法律制度最大的特點是基於公序良俗和最廣大公眾的公平認知,所以“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文化影響傳播的,所以今天英美法系的疆域與18和19世紀英美文明的擴張疆域大致壹致。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由於英美法系國家在西方文明中的影響以及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壹些領域也有著廣泛的影響,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上運輸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合同。雖然所有當事人都與英國無關,但他們被指定受英國法律的約束。(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保守、向後看;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程序上的“訴訟中心主義”。

  • 上一篇:法律援助律師在哪裏申請?
  • 下一篇:法院起訴別人不還錢,最後法院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