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教育培訓機制。每月組織民警開展壹次社會矛盾化解培訓,交流經驗,傳授方法,分析當前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探索新形勢下的調解方法和手段,提高民警運用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三是建立情報收集和研判機制。以社區民警為骨幹,積極建設各行各業和重點地區的信息員,形成了覆蓋全社會的情報信息網絡。
四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嚴格落實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重點單位的安全檢查、監控和保護措施,盡快發現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全的各類隱患,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妥善處置,盡最大努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五是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對收集到的情報信息和不穩定因素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其存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劃分為“壹般、中等、較大”三個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等級,向責任單位發出“紅、橙、藍”三色預警,督促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積極開展穩定管控和化解工作,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六是建立聯合調整機制。充分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實現與街道、村委會、國土、司法、信訪等相關部門的矛盾糾紛信息共享,充分調動和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七是建立獎懲機制。制定《社會矛盾糾紛調解處理考核辦法》,將調解工作列為執法質量評價和績效考核的內容,並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對調處矛盾糾紛數量多、社會效果好的給予獎勵,對排查化解不力的給予相應處罰,導致事態擴大,形成民轉刑案件。
八是建立領導“下訪”機制。
法律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八。積極探索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24頁。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新途徑。要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建立健全相應制度。矛盾糾紛要依法妥善解決。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處理。要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25.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對於民事糾紛,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渠道。要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