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2.立案標準: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發布的《森林、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管轄及立案標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見附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產品的,應予立案;貨值金額65438+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屬於重大案件;產品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65438+萬元以上,屬於特別嚴重案件。附表列出了不同種類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8和15的標準分別適用於黃羊角大案和特別大案。
3.作為指控證據的認定標準,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主觀方面和最終價值認定,綜合認定罪名和適用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