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婚姻登記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二,領結婚證也是對他們合法財產權利的保障。在雙方的生活中,都會涉及到相同的財產。有了結婚證的保護,他們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三,同理,在離婚中,可以通過有結婚證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壹些補充。沒有結婚證法院是不能支持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離婚時有財產。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40條賠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多付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予賠償。
第四,結婚證是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可以在過錯方造成的離婚案件中為自己要求損害賠償,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46條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