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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哪些在職場保護自己的法律小技巧?

1.關於試用期,妳得知道壹些法律上的小技巧。

1.1試用期: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試用期工資標準: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作標準。

很多用人單位,因為是職場新人,不了解壹些關於試用期和薪資的法律知識。規定新人試用期比較長,或者試用期內不支付壹定的勞動報酬。知道這壹點後,當用人單位要求長試用期時,可以據理力爭。

2.關於訂立勞動合同關系

2.1工資起始日: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已經建立。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意思是: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工資也要從妳開始工作的那壹天開始計算。

2.2用人單位的變動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這可以用來在處理公司人事變動時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

3.婦女的勞動保護權利

3.1《婦女懷孕產假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或者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可為15天,產假因難產可增加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四個月前流產的女雇員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後流產的,產假42天。

4.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視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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