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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於招標文件發出之日。

5個工作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有哪些?

招標文件是招標人向潛在投標人發出的邀請文件,通知他們項目要求、招標規則和合同條件等。它們是工程招標活動的主要依據,對參與招標活動的各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招標時出售招標文件的期限。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直接邀請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由於被邀請人已經確定,邀請信息可以由招標人直接傳達給被邀請的供應商,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不需要很長,只要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最短期限即可。

對於邀請招標,招標文件的期限壹般不會影響招標的公正性和程序的規範性。招標人可以根據被邀請供應商的所在地和出售招標文件的方式,適當縮短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的時間。如果所有供應商都是本地企業,或者招標文件是通過網上下載的方式出售,招標人甚至可以要求供應商在壹兩天內完成購買招標文件的手續。當然,如果被邀請的供應商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和購買招標文件,且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足五天或五個工作日,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而應延長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如果招標文件銷售超過五天或五個工作日,被邀請的供應商仍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和購買招標文件,招標人不必拘泥於原定時限,可以延長銷售時間,以便供應商領取和購買招標文件。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也可以選擇不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

招標時,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的權利是招標人賦予的,招標文件出售期限的長短與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的權利無關。因此,在邀請招標時,沒有必要限制招標文件的出售期限。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壹條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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