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常規診療等失職行為造成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技術過失造成的事故。技術事故壹般是指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低、臨床經驗不足等失誤造成的事故,而不是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事故。因此,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此,要特別註意區分醫療事故罪和醫療事故罪。
二、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和由患者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
在某些情況下,患者的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擅自使用其他藥物所致。這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第三,正確區分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這裏的醫療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事故。本案中,由於醫務人員主觀上是無辜的,所以不能認定此罪。
第四,要正確區分醫療事故罪和壹般醫療事故罪。
這裏所說的壹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但也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造成刑法規定的死亡或者對人身健康的嚴重損害。壹般醫療事故因不符合醫療事故罪的結果構成要件而不成立。此外,雖然刑法規定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嚴重後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當然,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在人民法院只能起到證據的作用,並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責任程度問題(即因果分析)另行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者委托有關專家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