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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需要證明另壹個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可以推斷的事實?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證明另壹事實。

法律分析

證據對審判的重要性。有各種各樣的證據來源。所謂當事人舉證,就是原告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此事。最近,關於當事人證明的法律有了新的司法解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壹方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另壹方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條件和法律後果,督促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主要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補充原則。換句話說。壹般情況下,原告和被告只要提出壹定的主張,都會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對於某些訴訟請求,法律明確規定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依法推定的事實;(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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