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1,根據無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通常是必須根據其性質及時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比如票據背書。
2.違反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則的有條件行為。它主要是與人或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二,附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所謂條件,是指將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白事實。附條件行為稱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的好處。條件是意義表達的壹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的,是意思表示的壹部分。不是說先有壹個無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再附加什麽條件。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在或消滅。
3.條件是未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它們是未來的、可能發生的。
4.必須是法律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第三,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
條件作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當然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1.附遞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使壹方取得權利,另壹方承擔義務;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滿足時,壹方喪失權利,另壹方解除義務或者恢復權利。
2.提議條件的有效性。當事人有順應條件自然發展而非不當幹預的義務,即不作為義務。如果當事人違反這壹義務,惡意促成或阻止附條件事實的發生,法律就會介入,制定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當事人惡意促成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未實現;惡意阻止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已經實現。
以上是不能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當事人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告知對方撤銷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並告知對方可以不附損害自己權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