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保證期間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規定,保證期間取決於保證的方式。有擔保物權擔保的,擔保物權在主債權消滅後消滅。如果是擔保,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為獨立債權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擔保人的保證期是6個月嗎?
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關於保證期間,《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擔保人的保證期限是否不超過兩年?
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關於保證期間,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